“由于我的个人行为,导致合作方利益受损,我深表歉意,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我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蒋某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感激的说到。
? 近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合同诈骗案时,依法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蒋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韦国义主持会议
? 2021年8月6日,在凤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韦国义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并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注册成立某某公司后,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收取他人定金,骗取他人投资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案件移送到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经审查认为,蒋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双方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发现本案中的涉案双方均为正在经营的民营企业,且蒋某某完全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了解这一情况后,为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该院承办检察官加强对蒋某某的法制教育工作,并主动与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在承办检察官的多方努力下,蒋某某主动退回涉案款项人民币115万余元。由于蒋某某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退赔涉案款项,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能够及时化解,为深入贯彻最高检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要求,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慎用适用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综合全案,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事人现场签订协议
当事人蒋某某(右二)与代检察长韦国义握手感谢
受害人委托律师(左一)与当事人蒋某某(左二)握手言和
今后,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民营企业犯罪的主观恶意、危害后果等违法情节,对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帮助企业维持好生产经营,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