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涉企案件。2024年6月27日,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宣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周某华任职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务顾问期间,给他人在工程款获取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取他人送给的好处费1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某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接受判决后当庭表示不上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下一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聚焦企业司法诉求,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同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源头预防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依法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营造高效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