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本喜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韦国义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凤山县人大、县政协、县直各单位及各乡镇代表参与旁听。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凤山县检察院检察长韦国义(右)、副检察长左明青(左)出庭支持公诉
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潘某、陈某等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规划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5.5万元。
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后,就每一笔犯罪事实分别向法庭出示证据。整个示证过程,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紧密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姚本喜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本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轻处罚,并提出量刑建议,本案将择日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按法定程序严谨、有序的进行,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法治教育。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各界代表纷纷表示旁听庭审活动使自己内心深受触动、感受到了廉洁奉公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庄严,庭审活动给自己深深的上了一场法治教育课,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于律己、恪守法律底线、绝不逾越法律雷池半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