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
荣誉室
检察长信箱
在线调查
  通知 >>
·最高检党组第五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召开
·中央政治局会议建议:党的二十大10月16日在北京召开
·关于开展2022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的公告
·凤山县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信访工作的公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官方微博
微信二维码
案件信息公开网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代表委员之声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凤山县一女会计“监守自盗”,侵吞公款长达6年,今日受审!
时间:2021-09-26  作者: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9月24日上午,伴随庄严的法槌声敲响,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女)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左明青出庭支持公诉。凤山县检察院联合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单位党员干部、财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凤山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凤山县一女会计“监守自盗”,侵吞公款长达6年,今日受审!
凤山县一女会计“监守自盗”,侵吞公款长达6年,今日受审!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

  2012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陆某(女)利用担任单位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采用虚增、虚列职工工资和虚报差旅费等方式先后18次侵吞单位公款21万余元,并非法占有;2012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陆某(女)利用职务便利,在清退职工多缴养老保险和协助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多次挪用公款9万余元。2016年12月、2021年7月被告人陆某(女)已主动退赃合计16万余元,2021年7月其亲属代陆某已退回赃款14万余元。

凤山县一女会计“监守自盗”,侵吞公款长达6年,今日受审!

凤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左明青出庭支持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骗取单位公款21万余元,数额巨大;挪用单位公款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凤山县一女会计“监守自盗”,侵吞公款长达6年,今日受审!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序展开了举证、质证及辩论。控辩双方各自围绕案件证据及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人还当庭进行了法庭教育,警示旁听人员引以为戒,被告人深受触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日宣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凤山县朝阳大道  邮编:5476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156728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