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凤山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罗某政、黄某壮交通肇事案,在调阅案卷、了解案情后,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向凤山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案件持续跟踪进行监督,凤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8日主动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政;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壮因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凤山县检察院对黄某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晚上,犯罪嫌疑人罗某政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凤山县乔音乡久加村巴楼屯往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方向行驶,19时35分许行驶到凤山县G243线1389KM+900M处(松仁村路段)时碰撞正在路边行走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罗某政未停车查看便驾车离开现场。
19时40分许,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壮驾驶桂MF8276号小型轿车由凤山县乔音乡久加村往凤山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现场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车辆碾压因事故倒在路边的黄某某,再次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壮驾车离开现场。后黄某某经凤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河池市金城司法鉴定所检验,死者黄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多器官及大范围肌肉组织损伤出血而死亡。
2020年11月11日,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政、黄某壮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检察官说法】驾驶机动车不幸发生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当事驾驶人正确的选择是保护好现场,在后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及时报警处理并积极抢救伤员。如果逃离现场,不管事出何因都将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了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不但彰显了公平正义,更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