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5月8日上午,随着法槌的敲响,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家烈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左明青代表检察机关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河池市纪委、凤山县纪委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凤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凤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左明青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宣读起诉意见书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家烈在担任河池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后,向法庭出示公诉机关依法调查后获取的证据。整个示证过程,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紧密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家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轻处罚,并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判决:
凤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根据被告人黄家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家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黄家烈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16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凤山县纪委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凤山县人大代表等参加旁听
检察官寄语
“作为公职人员,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被告人却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其犯罪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作为一名受组织培养和信任的党员干部,被告人逐渐忘却了入党时对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忘却了对党纪国法本应怀有的深深敬畏,走上犯罪道路,最终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从东窗事发到锒铛入狱,不仅给自己带来无限的悔恨,也给家人带来了难以医治的伤害和痛苦,“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这一切场景都给在座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和干部敲响了警钟。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对被告人黄家烈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发表了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并从法律、党员干部职责等方面对被告人黄家烈进行了法庭教育,也为旁听的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