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7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韦某某、罗某某、罗某、龙某某、韦某某、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5日晚,黄某某、韦某某因串包厢喝酒,对敬酒问题发生争执,黄某某遂回到原包厢邀约另一名黄某某前去与韦某某理论。到达包厢后,因韦某某在黄某某质问过程中顶嘴,黄某某便动手与韦某某扭打,随即另一名黄某某也参与了殴打过程;与韦某某同包厢的罗某某、龙某某、等人加入了对黄某某二人的反殴打。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凤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室鉴定,黄某某轻伤一级,另一名黄某某轻微伤。案件发生后,因寻衅滋事一案影响之大、涉案人数之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5月10日,凤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韦某某、罗某某、罗某、龙某某、韦某某、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向凤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请审查逮捕。凤山县检察院受理后,指定员额检察官依法快速审理,仅用两天时间就对涉嫌寻衅滋事的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黄某标(男,凤山县人)、韦某伟(男,凤山县人)、罗某(男,凤山县人)、罗某(男,凤山县人)、龙某刚(男,凤山县人、)、龙某良(男,凤山县人)、韦某林(男,凤山县人)、黄某安(男,凤山县人),因喝酒过程中持啤酒瓶、烟灰缸等器物积极参与寻衅滋事斗殴,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遂决定予以逮捕。
检察官劝告
君子慎酒持戒有德,酒精是魔鬼。涉案人员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扫黑除恶的雷霆态势,不要心存侥幸,以酒精为借口,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只有认罪知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才是唯一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