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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首例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时间:2018-12-27  作者:  新闻来源: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老师从小就教我们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

  怎么越长大越忘记呢??? 

  热点

  近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原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罗某某向凤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凤检在线”第135期」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首例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该案件由县监察委立案后,主动邀请我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这是凤山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我院受理监察委移送的第一起案件。在监察委移送案件当天我院就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实现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的无缝衔接,为下一步办理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

  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反腐工作效率,我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刑检部负责人以及3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职务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并负责与监察委进行对接,对监察委移送案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采取拆分报账发票和附件、虚开发票、涂改报销金额、虚列支出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单位公款34万元,并非占为己有。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支出各种费用为名,九十三次挪用公款140万元,其中挪用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款120万元,挪用凤山县驾驶联合会经营部公款20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单位公款34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单位公款14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和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凤检在线”第135期」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首例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工作力度,检察机关善谋思路强化法律监督,查处和起诉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监察体制改革后,我院在检察环节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放松,做好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工作,为推进凤山反腐倡廉建设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挪用公款、贪污

  破坏了国家的利益、

  社会的利益

  人民的利益

  必然会受到

  国家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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