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农户低保金 包村女干部获刑三年
凤山县凤城镇包村女干部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申报低保金的方法骗取国家低保金34171元,非法占为己有,将国家发放给农户低保金24078元挪归个人使用。近日,该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班某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3年有期徒刑。
2001年元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班某某 (女)经凤山县凤城镇人民政府安排,负责该镇某村的包村工作。2007年至2008年间,班某在协助凤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发放农村低保过程中,将农户韦某英、陆某芬、罗某贵、陆某亮、谷某权的低保存折非法占为己有,从中截留取款使用,2008年10月至2012年9月8日期间,班某总共从罗某贵、陆某亮的低保存折中取出34171归个人使用。罪行败露后,为隐瞒真相,班某让罗某贵、陆某亮的儿子另外以自己的名义重复申领低保金。2008年10至2012年12月8日期间,班某多次从韦某英、陆某芬、谷某权的低保存折中取出24078元归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重复申报低保金的方法骗取国家低保金34171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班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发放给农户但尚未实际转移到农户手中的低保金24078元挪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毛再吉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