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闷男自配钥匙 疯狂作案被公诉
正义网河池6月21日电(通讯员毛再吉)80后男子刘某,在广东打工期间,因工作不力被老板炒了鱿鱼,郁闷的回到广西凤山老家后,产生了盗窃发横财的歪念,于是自配钥匙,专门选择出租屋作为作案地点疯狂作案。近日,该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将被告人刘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9月19日晚,刘某窜至凤山县凤城镇云峰路陈某某家用自制的钥匙打开四楼杨某所租住房间,盗获台式电脑一台、电饭煲一个、多功能刀具一把,物品总价值3215元。
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刘某窜到凤山县东棚路的某宾馆后门,发现该宾馆的后门没有关,于是从该宾馆后门上至二楼的值班室,用锁匙将该值班室的房间门打开,盗走廖某某价值300多元的联想牌手机和三星牌手机各一部。
2012年9月27日20时许,刘某窜到凤山县云峰路牙某某家四楼用自制的钥匙打开陈某所租住的房间,盗取价值1254元联想手提电脑一台。
2012年10月11日20时许,刘某窜到凤山县凤城镇原外贸局三楼,用自制的钥匙打开房间,盗获价值2272元的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和一部三星牌手机。
2012年10月29日18时许,刘某窜到凤山县凤阳路原工行院内二楼黄某某的租房,用自制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走一台游戏机、一部手机,被盗物品价值455元。
2012年10月29日19时许,刘某窜到凤山县凤阳路原老法院住宿楼二楼用自制的钥匙打房间,盗获一台价值760元的手提电脑。
2012年10月29日20时许,刘某窜到凤山县凤阳路原老法院住宿楼二楼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覃某某房间的门锁,开门入内盗走人民币120元。
①对于只有一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写明被告人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②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证据的书写顺序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认定顺序。
③根据论述被告人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
④应具体到条、款、项。
⑤若被告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在此注明。如自首、立功、累犯、未成年犯、主从犯等。先列明主从犯,后其他;先从重情节,后从轻情节。
2012年 10月31日,凤山警方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城区云峰路的一间出租房内抓获,追回被盗电脑3台、手机8台、电饭煲等赃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检察院:毛再吉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