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路费抢项链
马山县的蓝某,到凤山游玩后没有路费回家,便心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蓝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14日,蓝某乘坐客车来到凤山县城。次日早上,蓝某发现身上只剩余几十元钱不够回家路费,遂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然后在凤山县城闲逛,寻找作案目标。下午4时许,蓝某闲逛到“东鹏”菜市场时,看到被害人石某某抱着两岁的小孩站在一超市后门旁,即慢慢接近,趁石某某不备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石某某被抢后一边追赶一边大声呼喊,听到呼喊声的另一过路人也跟着追赶蓝。当二人追了一段路时已看不到蓝某,石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半个小时后,公安民警将蓝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石某某被抢的金项链。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石某某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夺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赃物被及时追缴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毛再吉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