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怀疑爱人跟人学邪教烧人房获刑
广西检察网4月25日讯(通讯员毛再吉)凤山县男子陈某因怀疑其爱人长期跟他人学邪教而怀恨在心,于酒后点着他人房子,致使他人财物被损。近日,该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怀疑其妻子骆某长期跟柏某学邪教,因而经常与骆某发生争吵,并对柏某产生怨恨。2011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陈某做工回家后发现骆某留下“我今晚不在家,去几天就回来”的字条,即怀疑骆某又去学邪教,很是生气。之后,陈某到其胞弟家为父亲过生日。晚上21时许,陈某返家途径柏某家(独门独户)屋后时,两次捡起石头打到柏某家房顶的瓦片上,独自在家的柏某听到石头打在房顶的声音,因害怕不敢出声。看到柏某家无人出声,陈某怀疑柏某已带其妻骆某外出学邪教,即走到柏某家房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与柏某家正房相连的一间小茅草房,然后离开柏某家。柏某发现其家的茅草房起火后从侧门逃出。因当晚无人扑救,火势蔓延到柏某家的三间瓦房,房内的粮食、衣物、被子、茶油等财物全部被烧毁。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柏某家被烧毁的房屋及屋内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319元。案发后,陈某赔偿被害人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玉米300斤、稻谷500斤,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将他人的房屋烧毁,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故意烧毁他人房屋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西凤山县人民院:毛再吉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