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1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凤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执法办案,加强自身监督,狠抓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提升、上档进位,在服务保障大局中奋力展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凤山建设
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积极推进平安凤山、法治凤山建设。
1.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7件12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56件10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0件178人,提起公诉90件148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9件173人(含去年已起诉未判决人数),没有无罪判决情况。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向法院起诉陆某贪污、挪用公款30万元、罗某某挪用公款221万元、姚某某受贿600万元案件,县法院均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在庭审中组织党员干部200人次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①主导责任,坚持应用尽用、规范适用。全年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案件98件156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9.9%;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26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②91人,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76%,法院采纳率98%;适用普通程序24件,简易程序44件,速裁程序③24件,速裁适用率27%,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
3.抓好检察环节矛盾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批准逮捕11件24人,不捕率为19.2%;不起诉19件28人,不诉率14.0%。办理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④案件14人,提出建议后采纳并变更强制措施14人;审前羁押76人,审前羁押率为42.9%,同比去年同期下降11.4%。畅通社会矛盾的化解渠道,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2件(次),所受理的信访案件都能依照管辖范围的规定及时处理。开展极端案件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妥善处理自治区检察院督办的韦某某民事申诉案,办好县信访局转办的2件信访件。
4.持续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构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新模式,对涉罪未成年人注重教育帮扶,坚持审查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一体化工作。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5件6人,批准逮捕4件4人,不捕1件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件9人,审结6件6人,提起公诉4件4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2人,移送单位撤回1件1人。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⑤,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10次,联合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教职工管理开展专项督查10次,织密校园安全网,让更多孩子免受各种不法侵害。
二、主动融入发展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发力点和切入点,精准施策,为推动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检察之治。
1.服务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多发高发涉众型经济犯罪,批准逮捕民族资产诈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案件17件32人,提起公诉27件49人(包含直诉人数)。坚持严惩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追赃挽损300多万元,做好利益受损群体稳控疏导,同步做好信访维稳、舆情引导等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完善《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与“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2.助推生态环境保护。聚焦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的“凤山世界地质公园遭受破坏性开采”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和公益诉讼⑥职能,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行为,形成“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保障”的格局,推动矿产资源开采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对凤山县金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韦某等四人在坡雄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公益林地受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⑦。日前,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金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韦某等四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环境修复治理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用179.5万元。对良利采石场毁坏国家公益林、破坏国家地质公园环境案现已依法立案审查。
3.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结合司法办案,紧盯行业治理源头,制发检察建议62件,回复整改率100%。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乱象,撰写风险研判报告,为职能部门强化源头治理提供决策参考。例如,向县人社局发出关于完善办理和发放养老保险金管理漏洞的建议、向县国有凤山林场发出关于完善管理制度漏的建议、向县公安局发出关于“挂案”清理工作的建议,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并整改,从而堵住各种管理漏洞。
4.全力投入乡村振兴工作。积极对接乡村振兴战略,为联系村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买出资6万元。推动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1.9万元,救助对象包含残疾人、未成年人、建档立卡脱贫户。其中:刘某某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的家属,因案造成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为帮助其度过难关,我院向河池市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报告,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两级检察院发放救助金8.5万元,当事人当场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不再缠访闹访。
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新要求,延伸监督触角,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1.刑事诉讼监督持续强化。充分运用“捕诉一体”⑧办案模式,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阶段传导,提升案件质量。受理立案监督案件17件19人,其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件7人,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份后公安机关主动立案6件7人,移交案件线索给公安机关1件2人;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0件10人,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主动撤案10件10人。纠正漏捕案件3人,其中纠正漏捕的何某某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2人,纠正遗漏犯罪嫌疑人2人,其中纠正漏诉的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公安机关均对违法情形进行说明并进行整改。办理的帅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监督案件,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2021年全区检察机关“精品立案监督案件”,提起抗诉的张某某强奸案被评为“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2.民事行政监督稳步推进。共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6件,立案6件,其中:民事虚假诉讼⑨案件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采纳3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件,发出的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市中院终审判令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县自然资源局97万元。办理行政非诉执行⑩活动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件,均得到回复采纳。
3.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全年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9件,立案45件,发出检察建议19份,发出磋商意见书17份。其中,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件,针对乡镇河道及公路沿线垃圾污染问题向相关单位公开宣告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13份,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督促拆除县城双泉桥头河道违法建筑一栋。办理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其中对全县生猪屠宰“两证两章”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磋商意见书8份,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积极开展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对我县13个烈士纪念设施存在设施破损、遭受涂鸦喷漆等损害英烈荣誉和尊严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立行整改,维护了英烈的尊严。针对朝阳新都小区车辆停放乱象堵塞消防通道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凤山县消防大队出资3万元设计、划定消防通道560平方米。
四、狠抓队伍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锤炼忠诚担当过硬的检察队伍。
1.提高思想认识,突出政治引领。深化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请示汇报重大事项、重要案件,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抓牢意识形态工作,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案件信息、传递检务动态,积极传播法治正能量。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党建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党员业务骨干放到重点岗位,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党支部被县委授予“三星级党组织”称号,一名干警被评为河池市“优秀共产党员”。
2.强化综合素能,抓实从严治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经常性开展警示提醒,推进从严治检走深走实。严格执行司法办案的“三个规定”,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持续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对员额检察官实行动态业绩考评,推动办案更加高效规范。组织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干警主动说明问题9条,提醒谈话6人,建章立制9项,为民办实事52件。市委提级巡察反馈意见四个方面13个主要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树立执法公信,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通过流程节点监控、面对面案件评查等方式,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案件质量专项督察,将评查结果纳入司法档案,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对不捕不诉案件、民事申诉案件举行检察听证16件,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律师权利,提供信息查询、阅卷等服务30人次,构建良性检律关系。
4.突出责任落实,深化业绩考评。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机制,完善“随机为主、指定为辅”的分案模式,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细化检察官业绩动态考评,将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监管、检务督察等司法办案监督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防止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让检察官在办案中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优化检察官遴选、退出机制,办理退额1人,入额2人。
各位代表,2021年我院检察工作成绩斐然、硕果累累,被自治区检察院授予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第二检察部被授予全区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称号;有两项检察业务获得自治区检察院表彰,有13起案件被市检察院评为精品、优质案件,干警获得全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全市优秀共产党员等各类荣誉称号18人(次)。荣誉来之不易,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得益于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凤山检察工作还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短板。一是检察理念还需持续更新,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差距;二是司法办案质量、效率还需提升,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还有差距;三是法律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均衡、协调、充分;四是检察队伍专业素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培育业务骨干、优化人才梯队力度还需加大。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我国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之年。我院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服务发展大局,守护民生福祉,维护公平正义,为凤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以更实举措服务全县中心工作。聚力“六稳”“六保”,抓实服务民营企业的检察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以案释法、及时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助力打造优质廉洁工程。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矿产资源开采、生态修复治理、违法占地、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和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以更高水平助力平安凤山建设。将维护政治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斗争成果。依法严惩公共安全、权益保障、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持之以恒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强化刑事和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聚焦社会治理风险隐患,精准提出检察建议、类案分析,推动标本兼治,助力平安凤山建设。
三、以更大力度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履行刑事诉讼审前主导责任,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认真贯彻刑事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提高刑事诉讼监督水平。进一步学好用好民法典,加大对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维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检察宣告、释法说理等方式,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入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突出公益诉讼办案重点,坚持规模、质量、效果并重,精心打造典型案件,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以更严标准提高队伍能力素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以工作业绩检验政治建设成效。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地落实,加强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严格保障各类案件质量。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扎实开展干部队伍作风大查摆大整治活动,持之以恒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深化检务公开,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增合力,以公正树形象。
各位代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不变的初心和使命。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和本次会议精神,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砥砺奋进、真抓实干,为谱写富裕、文明、生态、壮美凤山新篇章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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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②.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除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以外,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期的精准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③.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均应当庭宣判。
④.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⑤.“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检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学生法治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⑥.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⑧.捕诉一体:即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
⑨.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⑩.行政非诉执行: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