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被非法占用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守耕地红线,为生态安全发挥检察力量。
近日,我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凤山县金牙乡坡茶村村民廖某某在本村已有一处一层砖混结构住房,在2020年初,其又在本村新建一栋房屋。经查,其新建房屋所在地属于耕地红线保护范围,廖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乱占耕地建房,我院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金牙乡坡茶村村民廖某某一层砖混结构住房
金牙乡坡茶村村民廖某某新建房屋
4月14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驱车前往金牙乡坡茶村陇来屯,就廖某某户乱占耕地建房召开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金牙瑶族乡人民政府、坡茶村两委班子、坡茶村民委、坡茶村民小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
会前,承办案件检察官带领大家前往案件现场,查看廖某某户占地建房的位置和周边的情况后,组织大家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的焦点、监管主体、职责、难点等问题提出磋商意见,并现场送达磋商意见书。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从乱占耕地建房的现状和根源基础上逐一发表意见,在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磋商建议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达成共识。会议结束前,还邀请了当事人廖某某参加座谈,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现场作答,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国有土地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当事人表示同意检察官的意见,并全力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保护职责。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组织座谈会,有利于查明事实、 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准确判断出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进一步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